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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2日08:18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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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委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日前,中共河北省委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为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总结实践成果,密切联系工作实际,聚焦我省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对问责总则、情形、方式及适用、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一部具有河北特色的重要党内法规。制定《实施办法》,是省委贯彻中央精神、推进《问责条例》在河北落地见效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压实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颁布《问责条例》和省委印发《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担当起来。要加强学习宣传,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努力形成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要以《实施办法》印发为契机,全面梳理汇总,明确责任清单,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要强化贯彻执行,对出现《实施办法》所列应予问责情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敢于较真碰硬,勇于铁面问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不力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严肃追究责任,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确保各项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河北的重要指示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七条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履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责任不力,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传达学习,研究部署不认真,推动落实不到位,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在推进协同发展、结构调整、环境治理、脱贫攻坚、政治生态建设等工作中违反客观规律、盲目决策,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三)在处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违反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请示报告,瞒报、迟报、谎报的。
第八条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党的思想建设中,党性教育、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思想政治工作削弱,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党员队伍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在党的组织建设中,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路线,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领导班子不团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突击提拔、带病提拔等问题突出的;
(三)在党的作风建设中,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作风建设流于形式,顶风违纪问题突出,“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党的制度建设中,搞部门本位和地方保护,法规制度执行存在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现象,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九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党员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纪委(纪检组)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党的工作部门开展监督乏力的;
(三)履行领导责任不力,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抓早抓小,不主动开展提醒谈话,对巡视巡察、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十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或者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党中央权威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存在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存在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问题的。
第十一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到位,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领导和支持惩治腐败工作不力,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基层延伸不力,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责编:陈思危、张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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